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6-03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或“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3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相关方的通知,王均金先生与王瀚先生于近日 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2010 年 8 月 24 日,王瀚、王均金等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股权委 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王瀚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温州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均瑶”)、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航投”)的所有股权委托王均金先生 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止;在协议期满后, 上述各方又签署了新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将有效期进一步延长至 2021 年 8月 24 日。上述《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届满后,王均金先生与王瀚先生于 2021 年8 月 24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五年。 截至 2026 年 8 月 23 日,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4.71% 股权,均瑶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持有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因此王均金先生通过均瑶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44.71%表决权,王均金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届满,上述相关方以均瑶集团未来持续、稳定的战略发展目标考量,确保均瑶集团、均瑶集团所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均瑶集团 关联企业运营管理的平稳开展,王均金先生与王瀚先生于 2026 年 8 月 23 日续签 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五年。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签署方为王均金先生(协议甲方)、王瀚先生(协议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运营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所有重要事项方面,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决策意见与甲方保持一致。 第二条 在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召开前,本协议双方将先行就该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协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予以投票表决。若本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董事会、股东会所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三条 在向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提出提案前,本协议双方将先行协商沟通,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提案。若本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提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四条 在向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提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本协议双方将先行协商沟通,并将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若本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候选人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年。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将继续以有利于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为利益出发点,以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稳定运营、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本协议为基础选择能够继续稳定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措施与后续方案。 第六条 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守约方均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王均金先生通过控制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从而控制公司 44.71%表决权(截至本公告日所持股份数计算)。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法人)仍然为均瑶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王均金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