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01 股票简称:方正科技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二〇二六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募集说明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 2025 年 6 月 10 日 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 取得了国资有权监管单位华发集团的批复意见,并经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经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及 2026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长事项。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焕新方科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投资者。其中,焕新方科承诺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 23.5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6,500.00 万元,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焕新方科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焕新方科将不参与认购。 除焕新方科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 34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焕新方科外的其他发 行对象。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焕新方科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焕新方科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其同意认购价格根据发行人按上述具体定价原则确定认购价格后,按前述认购价格予以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焕新方科将不参与认购。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 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或配股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5、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282,122,866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9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人工智能及算力类高密度互连电路板产业基地项目。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发行对象中,焕新方科已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9、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关内容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之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及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事项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注意投资风险,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PCB 行业竞争激烈,行业格局正朝着“大型化、集中化”方向发展。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规模扩张及供应链整合不断增强市场影响力,而中小企业则面临更大生存压力。若公司未能及时把握市场机遇,持续进行资金投入及技术研发,快速适应产品开发和市场策略的变化,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出现订单下滑、收入利润下降进而导致市场份额缩减的风险。 (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PCB)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 HDI、多层板、软硬结合板和其它个性化定制 PCB 等。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基础组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