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 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原《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