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春光集团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7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93.334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3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61.34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248.2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120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投项目及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 入金额 1 智慧电源磁电材料项目 58,438.01 58,438.01 50,013.14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6,733.09 6,733.09 5,762.40 3 补充流动资金 9,900.00 9,900.00 8,472.74 合计 75,071.10 75,071.10 64,248.27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得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公司部分采购项目采取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多个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与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账户统一支付。 (三)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募投项目涉及电力、燃气等小额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综上,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上述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相关经办部门提起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流程逐级审核,财务总部根据批准后的付款申请流程,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 2、公司财务总部定期统计募投项目中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并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后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4、公司已发生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参照上述流程一并置换。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至 2026 年 7 月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为募投项目 支付的人员薪酬、原材料、电力燃气等共计 3,373.67 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次置换计划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本次 置换时间在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后的 6 个月内,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系公司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2026 年 5 月至 2026 年 7 月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 书转让)、供应链金融凭证为募投项目支付的人员薪酬、原材料、电力燃气等共计3,373.67 万元,置换时间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供应链金融凭证支付后的 6 个月内,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