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预留 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并同意以 14.46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份股票期权,以 8.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