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23 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深圳瑞捷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深圳瑞捷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 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9 月 16 日,深圳瑞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事项。 2026 年 8 月 24 日,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6 年 8 月 24 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 年 8 月 24 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小玲已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 152,226,7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834,009.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2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际实施情况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75 股后的 152,226,6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确定的调整方法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12.98 元/股。 信达认为:深圳瑞捷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