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 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 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 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 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 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 其个人资料。 (三) 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会议之有关通 告翌日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会议举行日期前七日结束。 (四)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 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