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市江波龙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 股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第三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 息。对于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本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s://www.szse.cn)、本公司网站(www.longsys.com)以 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本公司将本公司的财 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 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 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 本公司网站(www.longsys.com)。 第二章 通讯途径 第四条 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本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1 日前向所有在册股东发出通 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如为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通知即可。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 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 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四)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 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就个别 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 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派计票人 和监票人计票。股东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深交所网站及联交所网站 上公布。 (五)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 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以回答股 东问题。 第五条 股东查询 (一)公司已于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H 股股份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可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处提出。 (四)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H 股股份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提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六条 公司网站 (一)本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二)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的英文版和中文版(或如获 许可,以单一语言)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网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讯 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通讯指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 1.01 条定义所载,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本公司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 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 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 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三)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董事会应每年检讨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八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