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暨注销 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暨注销 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54 号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平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暨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注销有关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注销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29)。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46)。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47)。 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鞠保平、涂春勇、徐海龙、林兴斌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 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之“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之“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的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或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29)、《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47)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自 主行权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2026 年 8 月 14 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届满。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激励对象未行权期权的查询结果,截至行权期届满,尚有 6 名激励对象的 37.80 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拟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7.80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公司承诺: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及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