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昌驱动”)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捷昌驱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捷昌驱动如下保证:捷昌驱动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捷昌驱动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5年 8月 29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397,207,119.13元,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金 额 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 28,924,637.70 元,激励计 况(A、B)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4 划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为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527,825.45 元,故归属 15%(目标值 Am);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数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目标值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Bm)或 40%(触发值 Bn)。即当 A≥Am或 B≥Bm 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时,解除限售比例(X)=100%;当 A<Am 且 用的数值为 382,810,306.88 3 Bm>B≥Bn 时,X=80%;当 A<Am 且 B<Bn 时, 元;2024 年度归属上市公 X=0%。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