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6 年 8 月 27 日十一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之间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的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本部门/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的联络人(以下简称报告联络人),代表报告义务人统一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及时向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传达董事会办公室下发的各种信息通知,并根据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按照《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及审批程序;《总经理工作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的程序,触发内部报告的重大交易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则》中需及时披露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条所述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1、涉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本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上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及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的程序,触发内部报告程序的关联交易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需董事会或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预计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信息,均须及时上报。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变更事项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中第(二)(三)项若涉及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须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风险事项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