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8月27日作为授予日,以1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