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778 2026 年 9 月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会开始。 三、介绍股东到会情况。 四、介绍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 五、选举计票、监票人员。 六、审议以下议案,股东提问和咨询: 1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进行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一、由见证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资料目录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2 会议资料目录...... 3 议案一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 议案一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国晟新能源”)拟向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淮北农商行”)申请借款 3,000 万元,期限一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睿科”)与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国晟 新能源的股东,对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安徽国晟新能源拟与抚州安通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安通”)签 署《保证合同》,为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晟世安”) 应向抚州安通支付的货款 1,005.52 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为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晟企诚”)应向抚州安通 支付的货款 372.51 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不 存在反担保。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 被担保人类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人类型 被担保人名称 型及上市公 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司持股情况 法人 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 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乾景睿科 91340604MA8NN8704N 限公司 持股 51% 法人 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 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乾景睿科 91320305MA7KFHK62E 限公司 持股 51% 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 三级控股子公司新疆 法人 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 91652824MACXD69623 公司持股 78.4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 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度(经审计) 人名称 资产总 负债总 资产净 营业 净利 资产总 负债总 资产净 营业收 净利润 额 额 额 收入 润 额 额 额 入 安徽国晟 新能源科 84,909.20 63,559.64 21,349.56 6,516.4 -540.98 91,697.70 69,812.18 21,885.52 67,226.84 -8,222.22 技有限公 3 司 江苏国晟 世安新能 102,998.00 86,316.90 16,681.10 2,488.8 -1,743.77 103,090.5 84,687.55 18,402.99 20,380.36 -15,868.21 源有限公 6 4 司 新疆国晟 企诚新能 35,232.95 20,677.52 14,555.43 123.41 -367.65 35,962.29 21,051.05 14,911.23 8,132.26 -2,849.36 源有限公 司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担保 1、 保证人: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被保证人: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担保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6、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 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 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7、 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债务担保 1、 保证人: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债权人:抚州安通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3、 被保证人: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 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担保金额:江苏国晟世安应支付的货款1,005.52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等费用;新疆国晟企诚应支付的货款372.51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等费用。 6、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7、 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安徽国晟新能源、江苏国晟世安、新疆国晟企诚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长远发展,缓解子公司的债务压力。安徽国晟新能源、江苏国晟世安、新疆国晟企诚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