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 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 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中国法律 法规及《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职权等),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下属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 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组织股东会、董事会议案材料 的制作; (二) 负责起草、拟订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文件; (三) 制作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办; (五) 负责具体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宜,与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 沟通渠道; (六)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 (七) 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 服务; (八) 执行股权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等; (九) 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有 关文件; (十)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熟 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 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首 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聘任继任董事会秘书。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及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任期 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中国法 律法规有明确强制性规定的,不受上述保密义务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等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 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