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8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利科技”)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隆利科技的股份,与隆利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隆利科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6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6年2月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6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16日,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2026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2026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六)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七)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八)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230,621,0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0.99079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分红22,849,895.6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22,869,478股,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6月1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