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查验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汽车金融公司的财务报表、监管指标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资质、内部控制、经营情况、合规及经营风险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资质情况 (一)业务资质 1.汽车金融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件号为:N0017H250000001;持有重庆市市场监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50000005172683XW。 2.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 476,843.10 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44,825.14万元,占股本 51.3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32,017.96万元,占股本 48.66%。 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和国资委批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进行分立重组,将其所属汽车板块业务分立为一家国有独资中央企业(新央企名称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完成设立,以下简称“中国长安汽车”)。汽车金融公司划归重组分立后的中国长安汽车,兵器装备集团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由中国长安汽车承继。目前,汽车金融公司正在按照监管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等。 3.汽车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宇昕。 4.汽车金融公司注册及营业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永平门街 14 号 27-1、28-1、29-1。 (二)经营范围 经查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汽车金融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包括:(1)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2)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3)同业拆借业务;(4)向金融机构借款;(5)发行非资本类债券;(6)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7)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包括库存采购、展厅建设、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8)转让或受让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资产;(9)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10)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11)资产证券化业务;(1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二、汽车金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1.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了公司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股东会、董事会设置与主要职责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建立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并对董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股东会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1)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1.2)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1.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报酬事项; (1.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1.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9)决定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1.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1)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12)审议批准公司国有产权变动和重大的资产处置方案、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对外捐赠或赞助; (1.13)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 (1.14)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1.15)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1.16)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1.17)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18)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权作出决议; (1.19)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1.2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1)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2)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2.3)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2.4)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 (2.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2.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2.8)制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2.9)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10)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2.11)制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方案、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2.12)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1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2.14)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15)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以及奖惩事项;监督经理层履行职责; (2.16)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 (2.17)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2.18)提请股东会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2.19)审议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呆账核销、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物资或者服务采购事项; (2.20)审议批准公司担保事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除外; (2.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2.22)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2.23)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24)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2.25)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2.26)审议公司重大案件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2.27)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28)制订公司上市方案; (2.29)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方案; (2.30)审议批准公司资产购置、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2.31)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2.32)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2.3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2.34)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2.35)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36)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2.37)建立公司与股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