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 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由公司债务风险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在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开展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针对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各 部门具体职责如下:经营财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风险监测、资金数据统计、对接财务公司、落实具体风险处置操作;审计法务部门负责对业务风险、处置流程开展专项审计核查,并提供处置方案的法律合规支持,防范法律风险;董事会业务部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沟通等工作。 第四条 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 理: (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动态监测,提前预判业务风险隐患, 优先通过前置风控措施规避风险;对已出现的风险苗头,及时干预、快速处置,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统一指挥、快速响应 风险事件发生后,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各部门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简化处置流程、高效落实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影响及资金损失。 (三)依法合规、审慎稳妥 所有风险排查、研判、处置、披露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坚持审慎决策、规范操作,杜绝违规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工作合法合规、稳妥有序。 (四)真实透明、及时披露 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客观真实地反映风险情况及处置进展,及时向监管机构、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障各方知情权。 (五)标本兼治、长效管控 快速处置当期风险、化解即时隐患的同时,深入剖析风险产生根源,完善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健全风控体系,杜绝同类风险重复发生。 第三章 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 管理,不定期核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规模、期限、结构,评估资金归集、存取划转的流动性风险;排查票据业务、投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兑付风险;核查业务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检查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性,排查操作失误、内控漏洞等风险。 在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起草风险评估相关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 (二)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金融业务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七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异动的 原因,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出现异动的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金融业务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 应及时向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财 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整改方案或未完成整改的;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本金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整改方案或未完成整改的;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含)以 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通过 电话、发函等形式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专 题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各类风险处置闭环后,领导小组应持续加强对财 务公司的监督,持续完善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制度、应急处置流程,要求财务公司优化资金存放、业务审批、风险排查、台账管理等全流程内控机制,补齐风控短板,提升风险预判和处置能力,从制度层面防范同类风险再次发生。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规则、行业变化及公司经营发展、业务合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 善,确保预案的适用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