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程序 ...... 23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的信息沟通 ...... 26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 28 第七章 附则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 (一)关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为进行公司证券上市交易的人所知、但若为他们普遍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 (二)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的资料;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构,或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对外公开信息。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或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从事信息披露事务,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交易所保持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有:需披露信息及相关文件的起草,相关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的协调,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联系,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股东或投资者等的调研安排等。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 A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 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http://www.hkexnews.hk;此外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和其他文件需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以下人 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管理级员工; (六)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股东; (八)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 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保持联系和沟通,配合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性要求、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该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泄露。公司各相关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或提前报送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公司秘书予以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人员及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扰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