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 告人负有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信息联络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各分管 职能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获知或应 当获知本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签订重大业务合同或对外(指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企业/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或按 12 个月累计计算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有关代价占公司的市值总额(交易前 5 个营业日港股平均 收市价*H 股股数+交易前 5 个营业日 A 股平均收市价*A 股股数) 的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外,还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对于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或按 12 个月累计计算标准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前述重大交易指标在 0.1%以上,且相关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港币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事件,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14.上市公司层面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7.《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一)和(二)项的规定。 (五)其他重大信息,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核数师/审计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权/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权/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以担保上市公司的债务或其他保证。 (七)订立任何贷款协议其中包含此种条款: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若未能履行某项特定责任(例如最低持股量),则视为违反该贷款协议,且该贷款协议对上市公司业务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