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6-03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7879320.89 元及后期利息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判决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与盱眙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国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盱眙国联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 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6)苏 0830 民初 5277 号,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盱眙国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 住所地:盱眙县盱城十里营大街 90 号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盱眙国联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6-031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被告系盱眙星雨华府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案涉星雨华府项目停工,由盱眙县政府牵头统筹,安排盱眙县属国有平台企业盱眙国有联合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盱眙国联集团”)帮扶盘活案涉项目。 2024 年 9 月,盱眙国联集团与被告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由盱眙国联集 团完成主体续建工作以及所有配套工程建设,被告负责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直至交付办证。 为落实上述《框架协议》,盱眙国联集团指令其下属施工企业即原告盱眙国 联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合同乙方),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与被告作为发包 人(合同甲方)签订《续建工程施工合同》(下简称“施工合同”)。 原、被告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签订了《星雨华府续建设项目双方工作机 制备忘录》,明确约定被告负有及时配合文件审核、流程确认等协作义务。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直接造成项目施工进度滞后。除因被告原因导致地下室地坪及标识、标牌未完工外,其余全部续建工程项目已于 2026 年 6 月份完工。施工合 同明确约定被告应当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付清全部合同结算价款,期限届满后 被告无任何付款行为,亦未与原告协商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但原告基于保交楼的民生任务,仍然继续组织施工并向分包单位 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原告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正式向被告发送《付款催告函》, 书面催告被告限期支付全部结算款项,但被告始终推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4169431.0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62327.37 元(以 17792639.1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3.00%标准,从 2026 年 4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2026 年 7 月 2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的利息按同期 LPR 标准继续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费 969415.77 元(从 各笔款项合计 26376791.97 元实际支付日分别起算,暂计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按 6%计息)、管理费 1325082.93 元、 税差 306638.09 元及管理费与税差的逾期付款利息 14886.66 元(以 1631721.02 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3.00%标准,从 2026 年 4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2026 年 7 月 2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 LPR 标准继续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6-031 (2)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星雨华府项目 24 号楼、25 号楼、26 号楼、27 号楼、29 号楼、30 号楼、31 号楼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权对前述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星雨华府 65 套房屋及中央商场 51 套房屋享有 抵押权,原告有权就前述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第一项全部债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931539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民事裁定书 盱眙国联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6 年 8 月 18 日,法院出具了《江苏 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苏 0830 民初 5277 号,裁定如下: (1)查封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苏(2024)盱眙县不动产权第 0002252 号、苏(2024)盱眙县不动产权第 0002247号、苏(2024)盱眙县不动产权第 0002248 号的不动产,限额 47879320.89 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2)查封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北路 20 号雨润广场综合楼及商业 A 号楼 101 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2)盱眙县 不动产权第 0400796 号]的不动产,限额 47879320.89 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6 年 8 月 28 日,法院出具了《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 苏 0830 民初 5277 号之一,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被裁定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相关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经济参考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