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3 第二节 正 文 ...... 4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 4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4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4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 6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 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 6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 7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 8 三、 结论意见 ...... 8 第三节 签署页 ...... 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如下: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文件上公司及相关公司印鉴及相关人员印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3、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人员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2、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名称的“释义”简称,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 年 7 月 12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4 年 7 月 29 日,柏诚股份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4 年 7 月 29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4 年 7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3.8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5.45 元/股。2024 年 8 月 7 日, 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83.2060 万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4、2024 年 10 月 21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57,600 股,回购价格为 5.39 元/股。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 披露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上述 57,6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5、2025 年 3 月 24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7,600 股,回购价格为 5.39 元/股。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柏诚系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上述 57,6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6、2025 年 6 月 24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以 2025 年 6 月 24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156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5.23 元/股。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80.1564 万限 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5 年 8 月 8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9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为首次授予的 92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所持 188.6744 万股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了解除限售事宜,该批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上市流通。 8、2026 年 4 月 21 日,柏诚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2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的 1,415,059 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授予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