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57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科达 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 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2026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3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6 年 8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316 人,代表股份数 136,648,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数 102,16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99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12 人,代表股份数34,485,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6,550,9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283%;反对 88,77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650%;弃权9,2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87,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8%;反对 88,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74%;弃权 9,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列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25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彭文文 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