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2026年3月12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99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的签字律师为范朝霞、吴莲花、廖齐越,变更后签字律师为范朝霞、吴莲花。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廖齐越由于个人原因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范朝霞、吴莲花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廖齐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范朝霞、吴莲花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范朝霞、吴莲花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廖齐越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