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6-05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35名,代表股份575,898,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3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31名,代表股份22,228,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554,192,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828名,代表股份21,705,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3%。 3.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5.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15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0%;反对1,0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3%;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5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0%;反对1,0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3%;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7%。 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4,46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9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弃权5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93,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56%;反对9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02%;弃权5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胡春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4,62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7%;反对8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9%;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959,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29%;反对8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3%;弃权3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沈险峰、廖金环 (三)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