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时间:2026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00 分 二、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 三、与会人员签到:2026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30 分 四、会议议程: 第一项: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项:董事长介绍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 第三项:宣读并审议会议有关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5、《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四项:推举会议计票人、监票人各二名; 第五项: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六项:计票人统计表决票; 第七项: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第八项:董事长宣读股东会决议; 第九项:与会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十项: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散会。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六、本次股东会审议九个议案,议案 1-9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参加 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含本 数),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五)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