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业绩补偿款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到业绩补偿款 (一)公司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18,000 万元人民币收购许明强、陈明芳、何浪、严伟军(以下简称“安特信原股东”)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6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安特信 2020 至 2022 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112,332,913.37 元,而三年累计业绩承诺为 7,200 万元,安特信未实现业绩承诺。按照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三年累计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股权作价-转让方已补偿金额,其中,计算公式中“(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 期 内 累 计 承诺 净利 润 数 总 和×本次 交易 股权 作价” 得出 补偿 金额为 460,832,283.43 元。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上述转让方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如有),公司均有权在应付未付交易款中予以直接扣除”约定,公司有权针对上述补偿款中的9,000 万在应付未付交易款 9,000 万中直接扣除,因此本公司将应收安特信原股 冲。 2022 年,公司收到原股东许明强、严伟军、何浪的业绩补偿款 710 万元。 2023 年,公司就与陈明芳、郑奕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法院通过陈明芳、郑奕麟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 265,610 元。 2026 年 4 月,公司收到原股东陈明芳的业绩补偿款 400 万元。 2026 年 6 月,公司收到郑奕麟(系原股东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 30 万 元。 2026 年 8 月,公司收到陈明芳、郑奕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 16 万元。 2026 年 9 月,公司收到陈明芳、郑奕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 320 万元。 (三)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 针对 2026 年度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损益。但业绩补偿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视后续进展情况而定。 公司将积极敦促安特信原股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业绩补偿的履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收到部分执行款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3、涉及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已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 265,610 元。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0404 民初 1941 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 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 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 苏 04 民终 397 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 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 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 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0 元,合计 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 苏 0404 执 2116 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 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404 执恢 419 号之一】。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5)苏民申 2501 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因再审申请 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芳、郑奕麟对业绩补偿款纠纷二审判决之后申请再审,请求①判令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 民终397 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404 民初 1941号民事判决;②判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具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