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 会公告了《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月1日(星期二)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278 人,代表股份 518,390,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492%,均为截至 2026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417,446,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6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 东 275 人,代表股份 100,944,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8%。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8,257,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4%;反对 7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53,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2.《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8,06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4%;反对 198,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 125,8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 李亚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