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182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6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9 月 1 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 100 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 3 号楼 806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 日 9:15 至 2026 年 9 月 1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63 人,代表股份 471,925,796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1,898,691 股)的比例为 61.940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90,197,086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838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3 人,代表股份 381,728,710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10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林松华先生、吴凯庭先生、杨明先生、林先锋先生、吴雪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林松华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381,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48%; 2.吴凯庭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365,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 99.8813%; 3.杨明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378,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40%; 4.林先锋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257,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584%; 5.吴雪芬女士,获得表决权 471,378,9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林松华先生,获得表决权 3,213,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85.5272%; 2.吴凯庭先生,获得表决权 3,197,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85.0906%; 3.杨明先生,获得表决权 3,210,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85.4314%; 4.林先锋先生,获得表决权 3,089,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82.2192%; 5.吴雪芬女士,获得表决权 3,210,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85.4474%。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高绍福先生、林志扬先生、谢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高绍福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378,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40%; 2.林志扬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378,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40%; 3.谢鑫先生,获得表决权 471,378,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高绍福先生,获得表决权 3,209,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 85.4257%; 2.林志扬先生,获得表决权 3,209,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85.4258%; 3.谢鑫先生,获得表决权3,21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85.4471%。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71,845,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7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6,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3%;反对7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3%;弃权3,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