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2 证券简称:天和磁材 公告编号:2026-081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607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3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2,661,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2,321,41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730,339,59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4BJAA8B0276)。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性能钕铁硼产业化项目”及“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12000 吨磁材深加工及磁性材料组件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6-066)。本事项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包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3010100101031879 12000 吨磁材深加工及 限公司 包头分行 磁性材料组件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 方”。《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唯一、佘飞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督促甲方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授权代表签署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根据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