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 4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 6 三、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 18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19 五、 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9 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9 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20 八、 结论 ...... 20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始材料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00964396T 住所 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 350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晓峰 注册资本 17,567.3149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起(含当日) 至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 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 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 经营范围 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 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高铁设备、配 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 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 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通信设备制造; 通信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输 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工 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集 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合同能源管 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务;节能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 种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变压器、整流器 和电感器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企 业管理;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 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电 气安装服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