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6 年第一期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胜 宏科技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 2026 年第一期 A 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胜宏科技的如下保证:胜宏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胜宏科技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价格、考核标准、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胜宏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胜宏科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胜宏科技系由 胜宏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791200462B)。 2015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关于核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94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667 万股。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300476”。 2026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6〕478 号),对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 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予以备案。2026 年 4 月 21 日,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中文简称为“勝宏科技”,股票代码为“2476”。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胜宏科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C1013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C10135 号)、胜宏科技已披露的公告及胜宏科技的确认,胜宏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宏科技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胜宏科技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以及《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6 年 7 月 20 日,胜宏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员工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基于上述,《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