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 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张红安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 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发 挥核心作用。张红安先生具备深厚的行业积淀与优秀的管理统筹能力,能够有效 引领公司战略落地、推动经营提质增效,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具备关键正向价值; 为深度绑定其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本激励计划将首个归属期设定为授 予日后30个月,以中长期权益安排锁定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保障公司经营战略执 行的连贯性与经营基本面稳定;同时公司配套设置2026-2030年五年期具备挑战性 的累计业绩考核指标,督促张红安先生全力推动中长期经营目标达成,实现激励 与约束并重。此外,公司已于2026年7月推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覆盖 对公司经营具备重要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并在2026年8月完成首次授予,实现对公司多层次核心人才的全 面覆盖。本次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针对董事、总经理张红安先 生实施中长期深度激励,与前期普惠型骨干激励形成互补。 综上所述,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方案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中长期经营目标落地,保障公司远期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