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 青岛上实中心 1406 单元 邮编:266071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32)6869-5010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海信视像”)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自愿锁 定期届满、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锁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解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决策程序 1、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自愿延长锁定期间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注销、解除延长锁定等相关事项。 2、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8.295 元/股。 3、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发布《激励计划(草案)》。 7、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8、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864,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86,667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及自愿锁定期满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8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解锁数量共 6,013,166 股,该次解锁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9 月 6 日;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8,80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