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6-034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10 - 2026/9/11 2026/9/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授权 董事会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2026 年中期(半年度、前三季度)或春节前现金分红方案。故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88,100,2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3,215,038.85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10 - 2026/9/11 2026/9/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袁仲雪、瑞元鼎实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煜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0532-68862851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