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6-03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013.2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在欠付华天装饰公司 741.05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涂立山承担责任,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年度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涂立山向宁乡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涂立山 被告 1: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湖南会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装饰公司”) 被告 2: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置业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天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15,853,398.8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华天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损失 4,029,078.72 元 (该利息损失从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止。此后利息以 15,853,398.81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归还完毕止); (3)请求判令被告华天装饰公司承担鉴定费用 2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华天置业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续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华天置业公司因不服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1.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4)湘 0182 民初 1086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第五项; 2.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4)湘 0182 民初 108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3. 华 天 装 饰 公 司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支 付 涂 立 山 工 程 款 6,604,264.10 元; 4.华天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涂立山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本金 6,604,264.1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华天置业公司在欠付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 7,410,524.54 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涂立山承担责任; 6.驳回涂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462 元,由涂立山负担 85,477 元,华天装饰公司负担 56,9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2,462 元,由华天置业公司负担 8,251 元,涂立 山负担 88,900 元,华天装饰公司负担 45,31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本次公告前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在欠付华天装饰公司 741.05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涂立山承担责任,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年度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