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2 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 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 15 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15:00 时在河 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苑路38号城发环境研发中心10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 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2026 年 9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8 名,代表公司股份 421,810,1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69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11,979,146 股,占总股数的 64.163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1,979,1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16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6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9,831,0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31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6 名,股份数为 9,831,045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531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17,507,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799%;反对 3,858,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7%;弃权 444,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2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306%;反对 3,858,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479%;弃权444,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申请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18,244,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547%;反对 3,129,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9%;弃权 4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65,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305%;反对 3,129,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05%;弃权4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18,243,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