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19-4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五洋自控/上市公司/公司 指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条件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权日 指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有效期 指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相应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 行权价格 指 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尾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符合的情形,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19-4 号 致: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五洋自控的委托,担任五洋自控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五洋自控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五洋自控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洋自控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五洋自控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信息披露 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五洋自控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五洋自控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五洋自控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以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所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6 年 5 月 19 日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