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 ·Ningbo ·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 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 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Lhatse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Cambodia·Uzbekistan·Kazahstan 意大利·匈牙利 Italy·Hungary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7356/FY/2026-927 致: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新发展)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二〇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公司二〇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达的相关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 出决议召集。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山西科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9:15- 15:00。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9日(周三)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A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于本次股东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7 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253,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2849%; 2.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0 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94,67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3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