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890 号 致: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达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二)2024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明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一)历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及解除限售情况 1.历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授予批次 登记日期 授予价格(元/股) 授予数量(万股) 授予人数(人) 首次授予 2024年10月11日 2.25 720 53 2.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届满,解除限售股票总数为 170.7 万股。 (2)本次解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1.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根据《管理办 法》《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2.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具体 情况如下: 序 号 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