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五十六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款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本条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财务资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金额的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 5.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金额的资产抵押。 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金额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十五)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