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 结论意见......5 签署页......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的聘 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 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L 栋 3 楼云博厅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8 月 21 日,贵公司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2026 年 8 月 25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6)。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 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L 栋 3 楼云博厅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温振霖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 名,所持股份数为 223,653,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391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439,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98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9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40,093,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8.3898%。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91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9,274,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6874%。 贵公司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239,993,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 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弃权 16,0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74,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2%;弃权 16,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于 炜 陈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