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3 正 文......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五、 发行人的发起人、前十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七、 发行人的业务......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二十一、 结论意见...... 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62419 致: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伟测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公告了《2026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于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 就有关事项的披露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伟测科技、公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伟测有限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蕊测半导体、控股股东 指 上海蕊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芯伟半导体、芯伟投资 指 宁波芯伟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芯伟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司、子公司 无锡伟测 指 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威矽 指 上海威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南京伟测 指 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深圳伟测 指 深圳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天津伟测 指 天津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成都伟测 指 成都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 《募集说明书》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一)》、本补充法律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 (一)》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6-18 号、天健审〔2025〕 《审计报告》 指 6-480 号、天健审〔2026〕6-346 号《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 司章程,另有说明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