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 年 9 月 29 日 北京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9日(周二)9:00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宣布表决结果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 1.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 4.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6.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7.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杨东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以上第1项、第3项、第7项、第10项为特别决议案,其余为普通决议案。 议案一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股东会审议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见附件)。待本议案获股东会批准后,公司可按规定和本授权,发行不超过一般性授权议案获股东会批准之日公司已发行A股及/或H股的各自股份数量(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 A 股发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 A 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A 股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A 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H 股发行价格原则上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6(5)条规定的 H 股基准价折让(如有)不超过 10%。 以上事项,已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 提案人: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议案一之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特提请股东会批准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具体方案如下: 1.在符合下文第 3 段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无条件批准公司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以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公司的新发行股份; 2.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而该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时或之后进行、交割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 3.董事会依据上文 1 及 2 段之批准予以配发、发行及/或处理的新 发行 A 股股份数量及/或 H 股股份数量,各自不应超过本一般性授权获股东会批准之日公司已发行 A 股及/或 H 股的各自股份数量(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A 股发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 A 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A 股定价基准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 一法”保留两位小数)。H 股发行价格原则上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6(5)条规定的 H 股基准价折让(如有)不超过 10%。 4.就本项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项特别决议案获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公司下届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2)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 (3)公司股东于股东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赋予董事会授权之日。 “A 股定价基准日”指发行期首日。 5.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事宜,以反映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而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并对《公司章程》中与发行完成后股份情况和注册资本增加(如涉及)有关的条款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行动及办妥其他所需手续以实现依据本议案所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 6.为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发行成功,在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议案获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董事会授权人士可另行转授权)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与股份发行所有有关事宜。 就本决议案而言,任何提及的“配发、发行及处理”,均应视为包括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但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议案二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逐项自查论证,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以上事项,已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提案人: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议案二之附件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