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09 月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 鄂国浩法意 GHWH147 号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胡文乐律师、王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 999 号武钢大厦 A 座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72 名,代表股份 429,453,33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424,383,73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546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70 名,代表股份 5,06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50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8%; 反对 88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9%;弃权 36,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438,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 反对 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4%;弃权 34,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经本所律师核查,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有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3),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吴胜峰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董事、 执行总经理费城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披露《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号),鉴于费城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将满三个月,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公司尚未完成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胡 文 乐 王 诺 202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