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188-00011 号 致: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安电工”)的委托,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进行询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平安电工的股份,与平安电工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平安电工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 司 现 持 有 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1200331822340K 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开信息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00331822340K 股本总额 24,115.4114 万股 法定代表人 潘渡江 住所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 一般项目:云母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研发、生产、销售: 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电池安全件及配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储能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绝缘产 品及材料的质量检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唐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5-03-19 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023 年 9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 号),同意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4 年 3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平安电工”,股票代码为“00135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解散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3-352 号《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6〕3-353 号《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组成。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逐项审核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具体如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