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0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 是否在前 本次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保余额(不含本次担 期预计额 是否有反 保金额) 度内 担保 桂林福达重工锻造 5,150 万元 31,393.29 万元 是 否 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43,685.03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6.4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提供了 5,150 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 担保 债权确定期 担保期限 是否有 方 金额 方式 限 反担保 公司 桂林福达重 中国建设银 5,150 连 带 自 2026年 9 主合同项下 否 工锻造有限 行股份有限 万元 保 证 月 10 日 起 债务履行期 公司 公司桂林分 责任 至 2029年 9 届满之日起 行 月 10 日 三年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全资子公司(包括已设、本年度新设)提供合计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2026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福达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预计额度内,无需再次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王长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226851669859 成立时间 2009 年 03 月 05 日 注册地 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 注册资本 26,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锻造件的制造和销售。 项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6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8,266.44 107,290.4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60,545.85 59,609.06 资产净额 57,720.58 47,681.34 营业收入 50,607.25 97,219.82 净利润 11,474.41 15,980.1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HTZ450630000KJDFT20260903ZGDB 担保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担保方 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 5,150 万元 保证范围与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最高债权限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额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 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 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 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 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 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反担保 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解决其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开展和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且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