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75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生益电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股东会授权,调整了本次发行的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发行的预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5 月 20 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证券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6 年 6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10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与中信证券合称“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生益电子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 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自《发行方案》和《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至上交所至申购报价开始前,主承销商收到共计 1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1 陈学赓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9 月 1 日)上午 9:00 前,发行 人及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307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文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具 体包括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及联合保荐人(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 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共 14 家)、基金公司 33 家、证券公司 22 家、 保险机构 11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227 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要求,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6 年 9 月 1 日(T 日)9:00-12:00,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 28 名投资者 参与申购。经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