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6 一、《问询函》问题 1......6 二、《问询函》问题 2......12 第三部分 正文......1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9 四、发行人的设立......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1 八、发行人的业务......2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修改......31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3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4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法律风险评价......3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传艺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6 年 7 月 3 日 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4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同时因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相应调整 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对于上述文件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财务鉴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1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7,051.3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投资于高邮智能化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重庆智能制造中心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一系在公司高邮生产基地现有笔记本电脑键盘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技改及扩建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 1,872 万套笔记本电脑键盘的生产能力,并最终替代高邮生产基地的现有产能。达产期平均毛利率为 32.51%,略高于公司现有相关业务2025 年毛利率 31.54%。项目一已取得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厂区)“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邮环许可〔2019〕60 号)及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键盘智能化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21〕02-15 号)。 项目二系在公司重庆生产基地内改造生产厂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并购置智能化制造设备,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 1,248 万套笔记本电脑键盘和 576 万套平板电脑皮套键盘的生产能力。达产期平均毛利率为 25.01%,略高于公司现有相关业务 2025年毛利率 24.81%。 2025 年公司笔记本电脑键盘及平板电脑皮套键盘产能分别为 1,756.80 万套、 235.20 万套。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产品的联系与区别,单位产能投资金额与已建项目和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下游需求情况、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目标客户及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及有效性。(3)结合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单价、产量、毛利率等关键参数测算的合理性、谨慎性、可实现性。(4)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环 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原因,是否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及相关资质。(5)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业绩的影响。(6)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等,量化测算并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5)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5)(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原因,是否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及相关资质。 1、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 项目一已于 2026 年 7 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目前正处于供应商遴选及采购协议 签署阶段。其中,已有 1 条生产线的部分核心设备已签署采购协议,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应预付款项。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的资金。 2、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