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690,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9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09,12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0 名。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82 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16,80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7754%。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8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1,016,80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5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464,300 股,占公司 H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12%。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聘请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5、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H 股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不对网络投票股东、H 股股东资格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3 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235,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26%;反对 1,448,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4,781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017%;反对 1,399,51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1,36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9%;反对 49,3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12,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03%;反对 1,271,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6,481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79%;反对 1,227,81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6,76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反对 43,9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12,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03%;反对 1,271,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6,481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79%;反对 1,227,81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6,76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反对 43,9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