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东威科技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东威科技已向本所保证,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东威科技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威科技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威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并予以实施。2026 年 8 月 6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26,000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基于前述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指标计算方式 根据《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实际分派的现金红 利为 0.17 元/股,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以 2026 年 8 月 25 日收盘 价 55.14 元/股为前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5.14-0.17)÷(1+0)=54.97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98,401,36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26,000 股,公司实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 298,275,360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98,275,360×0.17)÷298,401,360≈0.1699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98,275,360×0)÷298,401,360=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5.14-0.1699)÷(1+0)=54.9701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4.97-54.9701|÷54.97≈0.0002%<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东威科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添雨 负责人:徐旭青 刘玺玉